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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的限制 ===
=== 允許的限制 ===


並非所有對作品使用或分發的限制都會妨礙基本自由。特別是,對歸屬、對稱協作(即“copyleft”)和基本自由保護的要求被認為是[[允許的限制]]。
並非所有對作品使用或分發的限制都會妨礙基本自由。特別是,對歸屬、對稱協作(即“copyleft”)和基本自由保護的要求被認為是[[Permissible_restrictions|允許的限制]]。


== 定義自由文化作品 ==
== 定義自由文化作品 ==

Revision as of 11:12, 19 Novembe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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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本文件將“自由文化作品”定義為任何人可以為任何目的自由研究、應用、複製和/或修改的作品或表現形式。它還描述了某些尊重或保護這些基本自由的允許限制。該定義區分了“自由作品”和“自由許可證”,後者可用於合法保護自由作品的狀態。定義本身“不是”許可;它是一種確定作品或許可是否應被視為“自由”的工具。

序言

社會和技術進步使越來越多的人類能夠訪問、創造、修改、出版和分發各種作品——藝術品、科學和教育材料、軟件、文章——簡而言之:任何可以用數字形式表示。許多社區已經形成以運用這些新的可能性並創造大量可集體重複使用的作品。

大多數作者,無論他們從事什麼活動,無論他們的業餘或專業地位如何,都真正有興趣支持一個可以以創造性方式傳播、重複使用和衍生作品的生態系統。重複使用和衍生作品越容易,我們的文化就越豐富。

為了確保這個生態系統的正常運作,作者的作品應該是“自由的”,我們所說的“自由”是指:

  • 自由使用作品並享受使用它的好處
  • 自由學習工作並應用從中獲得的知識
  • 全部或部分信息或表達的製作和重新分發副本的自由
  • 自由進行更改和改進,以及分發衍生作品

如果作者不採取行動,他們的作品將受到現有版權法的保護,這嚴重限制了其他人可以做什麼和不可以做什麼。作者可以通過在許多稱為許可證的法律文件中進行選擇來使他們的作品自由。對於作者而言,選擇將他們的作品置於“自由許可”之下並不意味著他們失去了所有權利,而是給予任何人上述列出的自由。

重要的是,任何聲稱自由的作品實際上並沒有任何風險地提供上述自由。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此後對許可和作者作品給出精確的“自由定義”。

識別自由文化作品

這是“自由文化作品的定義”,在描述您的作品時,我們鼓勵您參考此定義,例如,“這是一項自由許可的作品,如自由文化作品的定義中所述作品。”如果您不喜歡“自由文化作品”這個詞,您可以使用通用術語“自由內容”,或者指代現有運動之一,它們在更具體的上下文中表達了類似的自由。我們還鼓勵您使用公共領域的自由文化作品標誌和按鈕

請注意,此類標識實際上“不”授予本定義中描述的權利;要使您的作品真正免費,它必須使用其中一種自由文化許可或屬於公共領域。

我們不鼓勵您使用其他術語來識別沒有明確自由定義的自由文化作品,例如“開放內容”和“開放獲取”。這些術語通常用於指在比現有版權法“限制較少”的條款下可用的內容,甚至是指僅“在網絡上可用”的作品。

定義自由文化許可證

許可證是法律文書,某些合法權利的所有者可以通過它將這些權利轉讓給第三方。自由文化許可證不會剝奪任何權利——它們總是可以選擇接受,如果接受,它們會授予僅版權法無法提供的自由。當被接受時,他們絕不會限製或減少版權法中的現有豁免。

基本自由

為了在此定義下被視為“自由”,許可證必須無限制地授予以下自由:

  • 使用和執行作品的自由: 必須允許被許可人對作品進行任何私人或公共使用。對於相關的作品種類,這種自由應包括所有衍生使用(“相關權利”),例如表演或解釋作品。不得有任何例外,例如,政治或宗教考慮。
  • 研究作品和應用信息的自由: 必須允許被許可人檢查作品並以任何方式使用從作品中獲得的知識。例如,許可證不得限制“逆向工程”。
  • 重新分發副本的自由: 副本可以作為更大作品、收藏的一部分或獨立出售、交換或免費贈送。可以復制的信息量必須沒有限制。也不得有對誰可以復制信息或在哪裡可以復制信息的任何限制。
  • 分發衍生作品的自由:為了讓每個人都有能力改進作品,許可證不得限制分發修改版本的自由(或者,對於實體作品,以某種方式衍生的作品從原始),無論此類修改的意圖和目的如何。但是,可能會應用一些限制來保護這些基本自由或作者的歸屬(見下文)。

允許的限制

並非所有對作品使用或分發的限制都會妨礙基本自由。特別是,對歸屬、對稱協作(即“copyleft”)和基本自由保護的要求被認為是允許的限制

定義自由文化作品

為了被認為是自由的,作品“必須”受自由文化許可證的保護,或者其法律地位“必須”提供與上面列舉的相同的“基本自由”。然而,這不是充分條件。事實上,一個特定的作品在其他方面可能是非自由的,從而限制了基本自由。這些是作品被視為免費的附加條件:

  • 源數據的可用性: 如果最終作品是通過一個或多個源文件的編譯或處理獲得的,則在相同條件下,所有基礎源數據應與作品本身一起提供。這可以是音樂作品的樂譜、3D場景中使用的模型、科學出版物的數據、計算機應用程序的源代碼或任何其他此類信息。
  • 使用自由格式:對於數字文件,作品可用的格式不應受專利保護,除非在全球範圍內給予無限制和不可撤銷的免版稅許可專利技術的使用。雖然有時出於實際原因可能會使用非免費格式,但自由格式副本“必須”可用,才能將作品視為自由。
  • 無技術限制: 作品必須以不使用技術措施來限制上述自由的形式提供。
  • 無其他限製或限制:作品本身不得受到妨礙上述自由的法律限制(專利、合同等)或限制(例如隱私權)的保護。作品可以利用現有的版權法律豁免(為了引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儘管只有其中明確免費的部分才構成自由作品。

換句話說,當作品的使用者不能合法地或實際上地行使他或她的基本自由時,該作品不能被視為並且不應被稱為“自由”。

延伸閱讀

  • 請參閱Licenses以了解個別許可證的討論,以及它們是否符合此定義。
  • 有關此定義的致謝和背景,請參閱History
  • 一些問題和答案見FAQ
  • 有關免費文化作品的特定主題頁面,請參閱 Portal:Index

版本控制

一旦圍繞建議的更改達成共識(直接或通過投票達成,根據創作過程),應立即發布此定義的新版本。初始草案版本的編號應為0.x,主要版本的編號應為1.x、2.x ..,次要版本的編號應為x.1、x.2 ..。當以不影響本定義涵蓋的現有或假設許可範圍的方式修改文本時,會進行次要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