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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inition/Zh-TW

From Definition of Free Cultural 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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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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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件將「自由文化著作」定義為可以被任何人基於任何目的自由地研究、 應用、 複製與修改的著作或表達。 文件亦描述了一些用以些尊重或保護這些核心自由,而被容許存在的限制。本定義區分了自由著作自由授權,後者可以以法律的方式保護自由著作的地位。本定義本身不是授權;而是一個決定一份著作或授權條款是否「自由」的工具。

前言

隨著社會與科技的演進,越來越多人得以“近用,創造,修改,出版與散佈”不同種類的創作品,包括藝術品,科學與教育素材,軟體,文章等,簡言之,泛指任何可以用數位形式再現之物。此外,許多社群實踐了這些新的可能性,並且建立了相當豐富的可重複使用之作品。

大多數作者(不論是否來自那個領域或專業)都支持促進一個創作品能有創意地進行散播,重複使用與改作的環境。因為越容易重複使用與改作創作品,我們的文化就將越豐富。

為了確保這樣環境能順暢地運作,作品的“作者權”(著作權)應該是“自由”的,在此所提到“自由的權利”包括:

  • 自由地使用創作品的權利,並且得以獲得使用該創作品的益處;
  • 自由地研析創作品的權利,並且得以應用透過該創作品所獲得的知識;
  • 自由地製作與散佈複製品的權利,不論所複製範圍為全體或部份,亦不論複製對象為資訊或表述;
  • 自由地更改與改進的權利,並且得以散佈其衍生創作品。

不論是任何人在任何地點與時間,這些自由應該都是有效力的,這些自由也不應該因為創作品使用之情境脈絡而有所限制,因為創意所指涉的意涵,即為一種運用現有資源的方法,且這種方法過去未曾實現。

然而,在多數國家當中,這些自由的權利通常不是被強調,而是被“著作權”法律所壓制,這些法律將作者視為像神一般的創造者,並且針對所謂“他們的內容”如何被再次使用,給予作者們完全的壟斷權利。這個壟斷權利阻礙了文化發展的興盛,此外,甚至對這些作者的經濟情況也沒有改善太多,因為這些權利主要是保護了大多數有權勢的出版公司之商業模式。

根據這些法律的精神,作者可以在為數眾多的自由授權條款的法律文件中,選擇合適的授權條款,藉以將他們的創作品轉化為自由創作品。而對於作者而言,選擇將他的創作品放置在“自由授權條款”之下,並不代表他將喪失所有的權利,而是僅給予所有人上述的自由權利。

當任何創作品被宣稱為自由地提供前述的自由權利時,是否確實如此與是否沒有任何風險就變得非常重要。正因如此,針對這些授權條款以及具有作者權的創作品,我們之後將給予一個準確的“自由權利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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